《民法典》首章集中規定基本原則的立法例,使我國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領域中形成了前有基本原則、後有概括條款的特色立法構造。特色立法呼喚與之相適應的解釋論。通過汲取比較法上的區分經驗與理論資源,我們可以對基本原則與概括條款作出合理區分。《民法典》第7、8條是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其後諸多包含有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的條文為概括條款。觀念上可以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從相關概括條款之中整體類推產生的,而我國民法將這些基本原則制定法化了。概括條款是一種特殊的規則,是裁判依據;基本原則不是規則,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充當司法三段論大前提,法官基於基本原則裁判時有提出規則的義務。基本原則雖非裁判依據,但在司法裁判中具有解釋功能、補充功能及修正功能,仍具重要實踐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