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源屬性,我國判例可分為指導性案例、示範性案例以及一般性判例三種類型,其法源屬性分別為約束性法源、引導性法源和智識性法源。作為約束性法源的指導性案例,其功能主要體現為豐富司法規範體系結構,完善司法規範體系;作為引導性法源的示範性案例,其功能主要設定於重構司法見解控制體系,保障法律適用統一;作為智識性法源的一般性判例,其功能應定位於通過泛在的司法經驗與智慧的流動,推動司法經驗與智慧的共享。這種功能定位格局,使得我國判例運用既不同于英美判例法國家的制度與實踐,也與法、德等歐陸成文法國家具有重要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