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與校規較具直接相關之課程領域,主要為訓導活動中的潛在課程;而基於應將校規定位為學校正式課程之理念,本文認為有關校規修訂、執行與救濟等過程,不但必須符合正當程序,且應併同其內容共同成為學校活動課程之重要素材。據此,本文除詳細陳述校規所應具備的相關正當程序外,並對照「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與「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中有關綜合活動課程之基本理念、課程目標暨所欲培養的學生能力,說明校規活動課程之內容妥適性與實際可行性。最後,根據以上分析結果,本文乃提出下列四項有關實施「校規活動課程」的綜合性建議:(一)校規之課程價值應重於管教目的;(二)秉持開放而統整的校規課程目標;(三)強調學校全員參與校規課程過程;(四)發展具有學校特色的課程化校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