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民主社會中可將「權利」界定為「人民依法律所得享有的權利」;此等「法律權利」除係法律所認許之利益,亦同時由法律賦予其實現的力量。至於具有基本權功能的「人權」而言,除具備根本性、固有性及普遍性等特質,亦絕對擁有法律權利的相關內涵。基於強調法律實際權能之基本立場,本文於檢視「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三份國際重要人權文件國內法化之程度時,除列入憲法人權條款、基本國策及釋憲內容進行對照外,亦同時及於一般法律。本文認為,無論就人權品質之內在性或人民權利主張的面向而言,以法律權利做為人權保障之發揮通道,應有助於實質促進國際人權文件的本土化。當然,以制憲或修憲之方式建立體系完備的憲法人權清單,自屬理應努力的目標;惟基於時效性及社會成本之考量,現階段除可透過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基本法或於相關法律中明確宣示外,直接制定「人權保障基本法」以補憲法之不足,當亦屬值得嘗試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