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如同飲食,皆屬人的本性,只是滿足性慾的性行為卻容易與倫理、道德、風俗、法律等發生衝突,早期認為性行為脫離社會多數人之認知而觸法,歸屬於妨害風化的行為。直到近代經過婦女團體多年的努力投入,於1999年修正部分刑法條文,我國的性刑法才有大幅度的轉變,而相關的變革都是在保障性自主權的原則下考量。修法致力於男女平等、擴大行為適用範圍以及有利被害人要件等方面,卻是性自主權保護的跨出與邁一大步。其中部分修正內容引起熱烈討論與批評,但此次修法最大的缺憾是沒有兼顧兒童與少年在性犯罪上應有的關懷與保護。在修法十年後,若非幾個月前實務接連對於性侵害兒童的判決與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有落差,有誰會注意到刑法在這方面的挹注是多麼的貧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