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國對於人權、性別平權、被害人保護等之議題相當重視,從80年代起,各式性別平等法規之修正與擬定,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等。然而,犯罪之類型,是多變的,過往以來,我國社會當中,不斷發生纏擾行為(stalking)之案例,然而,我國實務當中,雖有部分法規,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規可防治此種事件發生,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僅對於家屬與同居者而為規範,對於非家屬關係、同居者之關係,卻無法規可循,而造成此部份之憾事。
日本於平成12年(2000年)5月18日成立了為嚇阻纏擾犯罪之纏擾防治法(日名:ストーカー規制法),並於2000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本法除了明定纏擾行為之罰則之外,特別針對遭致非家屬關係之人纏擾行為時之法律依據,並對被害人的身體、自由、名譽、生活的安全做一完善之保護。日本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後,配合各地區之社會安全罰則與纏擾防治法之推行,日本國民在於纏擾行為當中,可依據犯罪行為輕重、親屬非親屬之關係,向警察單位求助,並獲得保護令等援助保護人身安全。
我國近年推動司法改革,對於各項人權法規之制定不勝餘力,本文以文獻探討方式,探究日本纏擾防治法之內容,未來可對於我國司法改革之趨勢,進行另一層次之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