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公共行政理論的學術潮流中,從「新公共管理」理論到「新公共服務」理論,皆以主張「善治」為目標。其中「新公共服務」理論更是標舉「課責(Accountability)」為規範政府內、外相關之人、事業務,作為達到有效治理的準則。因此,在公、私協力的夥伴關係下的治理型態,「課責」的要求將有助於調和公部門與第三部門組織的對待關係,並滿足政府、受託單位、公民三方的需求。本文擬以探討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在「監督-夥伴-輔導」的協力夥伴關係下,應秉何種原則、作為,才能達到協力夥伴的目的。在這一個定義下,這些原理原則即所謂「課責」(又稱為責信度)的內容,而「課責」就是一個制衡及促進合作的機制。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採質化研究途徑的訪談法,並以團體訪談的焦點團體法方式進行。此外,本研究期望透過與主管托育服務的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討論與對話,來瞭解課責機制之內涵。參與對象除政府主管單位代表外,尚包括托育服務系統業的非營利組織代表(如兒福聯盟等)、及保母代表(如保母協會等)。由於研究者本身亦為有托育需求的育齡婦女,因此對於本研究主題,不僅有深刻之體會,於研究過程中亦有實地參與之效。本研究所探討的「課責」內容及意涵,將擬從「自律」與「他律」兩方面分析之。從本研究發現得知,「他律」課責誠然重要,但「自律」課責所主張的專業知能及專業倫理,才真正是「課責」的原動力。因此,本研究建議,儘速制定完善的相關托育法規,並將「顧客滿意度」調查納入托育系統的自我查核中,以建立完備的課責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