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族群平等法」的立法倡議尚缺乏普通共識,同時該法亦有待充實其具體內容之前提下,本文的主要目標在從既有的憲法架構,針對相關「族群平等法」之合憲性基礎進行討論,並提出進一步的反省批判。而本文的討論係以回應下列三個問題為主:首先,相關族群平等之立法究竟應該如何界定「族群」與「平等」這兩個概念,其次,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有關「民族」與「原住民族」之相關保障規範,能否作為「族群平等法」立法之憲法基礎,最後,本文將為「族群平等法」立法之後,能否化解民主社會中「多數」與「少數」間的矛盾,並將相關對應問題一併解決,嘗試性地提出一個可能的解答與持續性的觀察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