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貸居間費與本金的關係,法院呈現出“扣除論”與“不扣論”兩種不同的裁判結果。通過對4531份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筆者發現二者在外觀上是法定生效主義與合同自由主義的對立,在法學方法論上是法律解釋與法律續造的不同選擇。經雙變量相關性分析,法官對居間費的認定具有個案正義、實用主義、同情弱者、環境依附和本地排斥五大傾向。從實質正義和金融公平的角度,是否需要在本金中扣除居間費沒有恒定不變的答案,而需要依情形而定。法官應弘揚個案正義傾向,理性對待實用主義傾向和同情弱者傾向,并自覺抵制本地排斥傾向。此外,科學的監管政策對維護司法公正也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