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州車閃貸”為代表的汽車融資租賃業務近期遭遇較多投訴、糾紛,引起了市場關注。分析認為,“車閃貸”類型的業務并非傳統的融資租賃,其性質更接近特殊擔保方式的消費借貸,基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目的,將其納入專業放貸組織監管範圍,符合監管邏輯和經驗。筆者根據“車間貸”案件涉及的三個重要方面──宣傳與締約、費用收取和債務催收,結合美國“產權貸款”等類似交易模式監管的制度與實踐,肯定了以《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為代表的專業放貸組織監管理念,但也指出其在具體的義務和責任層面仍需進一步精細和完善,以更好地規範“車閃貸”這類帶有明顯消費借貸屬性的融資租賃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