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本文發現現行的以勤勉盡職義務為抗辯標準的過錯責任制度,以及要求保薦人為虛假陳述的所有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不利于激勵保薦人和其他看門人盡職履行義務,減少虛假陳述事故。本文以Partnoy與Coffee提出的要求保薦人就發行人虛假陳述的事實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按照損失的一定比例限制賠償總額的新的責任模式為基礎,經過激勵分析發現新的責任模式有助于激勵保薦人在推薦發行上市與盡職調查兩個層面更好地發揮總看門人的功能。本文還證明新的責任模式不會造成逆向選擇、壟斷加劇、費率大幅上漲等不利後果,并根據激勵目標討論了具體的責任總額限制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