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證券市場的全球化以及證券交易的跨國發展,證券欺詐不再單純是一個內國法的問題。基于保護本國境內投資者權益、維護境內市場秩序的考量,各國紛紛開始主張本國證券法具有域外管轄的效力。新修訂的《證券法》也增設了域外管轄條款,主張當發生在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損害國內市場和投資者時,需要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該條款雖然規定了中國《證券法》的域外效力,但寬泛的用語却難以有效指導實踐,容易造成域外管轄權的濫用。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可以借鑒美國法中“效果測試標準”的規定,要求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在中國境內產生的影響具有“實質性、直接性和可預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