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做空者具有監督上市公司和操縱市場的雙重屬性,其合法性邊界是證券法的重要問題。在以經濟秩序為原則的香港法中,積極做空者被納入“四要件”分析框架。在以表達自由為原則的美國法中,積極做空者則以有無顯示“內幕信息”作為合法性邊界。美國和中國香港(以下簡稱兩地)法律規則“上層建築”不同的根本原因,是兩地的經濟基礎不同,即證券市場散戶占比不同,體現了證券法規則的“南橘北枳”規律。以“南橘北枳”重新審視美港兩地信息型操縱市場的規則差異,可以提煉出規制積極做空者的證券法規則“樹種”,從而建立符合中國市場“土壤”的“四要件”信息型操縱市場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