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文書數據顯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占據了信用卡詐騙罪總量的絕對比重,2018年司法解釋修改生效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數量及比重都有所下降,但是還是占據了信用卡詐騙罪總量的一半以上。為此,有必要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進行限縮解釋。首先,在判定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堅持透支行為必須滿足信用卡詐騙罪基本構造的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在透支行為之後產生;其次,應注意區分信用卡透支行為與以信用卡為媒介的貸款行為,對後者應以其他犯罪處斷;再次,“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應定位為客觀處罰條件,以便進一步限縮入罪邊界;最後,應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限縮界定“有效催收”與“透支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