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梳理了差異化表決權結構的優點及問題,闡明其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優勢,并從域外實證研究中總結出該結構下公司發展的周期規律;其次指出了差異化表決權結構下的投資者保護原則,即應根據公司發展的周期,在結構設置時、公司運營過程中和特別表決權行使時選擇合適的“創始人-投資者保護天平”上的“平衡籌碼”,以維持創始人對公司控制權的穩定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平衡。最後在結合各國在該結構下對投資者保護的具體制度之上,對科創板的差異化表決權結構加以評析,并提出豐富日落條款的情形、完善設置差異化表決權結構公司的特別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要求等方面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