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近期披露的南昌農商行訴內蒙古銀行一案,涉及資產收益權、通道業務等資產管理領域的熱門議題。首先,最高院對收益權的認可有理有據,但論述中使用的權能說僅為說明債券收益權區分于債券本身,不應擴大解釋為對實務中廣泛使用的“收益權”概念作出了理論定性。其次,借戶交易的核心在于賬戶名義人與實際投資人的分離,南昌農商行僅持有收益權從而合法避開了借戶交易的禁止與合格投資者的審查,司法上不認定為“借戶交易”有其道理,但監管上有必要進行穿透式審查。最後,交易中定向資管計劃與前後收益權轉讓是南昌農商行投資私募債的通道,定向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合同的合同目的為以低成本獲取高收益,不屬于非法目的,合同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