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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409 (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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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支票上記載「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效力
作者
李欽賢
中文摘要
本紙支票上同時有乙或丙之簽名及「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字樣,就形式上之文義觀之,乙或丙自應負票據保證之責。然而,票據法第一四四條並無滙票關於保證之規定準用於支票之明文,故支票上記載「保證人」等字樣,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乙或丙之行為當然不生票據保證之效力,自無票據保證責任可言。
起訖頁
28-29
關鍵詞
支票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09 (2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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