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Vertrag zugunsten Dritte),即契約的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第三人為給付,該第三人因而獲得利益的契約。我國民法第二六九條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即為對此制度所作之明文規定。該契約生效之時,第三人已直接取得請求給付之權,並不以該第三人同意為要件,但是第三人亦可拒絕享受此一權利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