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家主權雖屬於國民全體,惟國民全體僅在少數特定情況下才直接行使國家主權,在一般情況下皆由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機關來行使國家權力,換句話說國家機關之組織與建制乃是一個國家生存發展所不可或缺。現代民主國家依據權力分立之原理,將國家權力分為不同種類,主要為行政、立法與司法(我國再加上考試與監察),再將權力分配給不同機關行使,使其相互制衡,以達到確保人民自由權利之目的。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三條(行政)、第六二條(立法)、第七七條(司法)、第八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於憲法原始賦予之權職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