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緊急避難(Notstand)也是我國刑法明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第二四條)。「兩害相權取其輕」,容許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在於法益及利益的權衡原則(Prinzip der Gter- und Interessenabwgung),或者更精確地說,在於(保護)優越利益之原則(Prinzip des berwiegenden Interesses)。如果純粹從法益比較來看,任何人若是為了拯救高位階的法益,而侵害了低位階的法益,則其侵害行為因為救助了優越利益而不具違法性,是以,緊急避難一定會涉及法益的比較與權衡(偏向結果非價之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