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求者為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國家負有義務在各方面給予彼等特別的關懷及協助。而特殊需求兒童更是具有雙重弱勢的身分,他們因先天或後天生理或心理上的因素,在行使教育基本權時遭受到許多的障礙。因此,國家必須透過立法及行政,更加周全地去保障特殊需求學生的教育基本權。我國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經過多次的修正後,對於特殊需求者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已漸趨完善。然而在實務上,特殊需求學生在教育基本權的行使上還是經常遭遇重重困難。筆者反思,特殊教育法的制定是否符合障礙社會學的精神。對於弱勢族群的保護,源自於社會國思想。而社會國思想落實於憲政國家,在憲法上產生了基本國策的社會安全保障,並促使國家產生義務,去制定保障特殊需求者權益的法規範。特殊需求學生因其身體功能或心智上的障礙,相較於非特殊需求學生,其學習過程更加困難,而需要透過較為特殊的管道行使其教育基本權。因此,基於義務,國家為特殊需求學生規劃完善的特殊教育制度,並給予適當的照顧與保護,使彼等能與其他學生站在相同的起跑點,達到自我實現的目的。因此,本文嘗試以Bateman(2006)及Farrell(2010)的觀點分析,期許透過特殊需求學生教育基本權的建構,來對照我國特殊需求教育的現況,並提出改善建議,使特殊需求學生的教育基本權保障更趨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