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實證考察,司法實踐在判斷防衛限度時標準不一,主要採用以“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基準的二元構成條件和以“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為基準的一元構成條件。在界定重大損害時,僅將人身損害作為評價指標,並且普遍以“相當於一人重傷”作為認定起點。在評價必要限度時,傾向於關注個別要素,欠缺綜合考量和情境判斷,更強調防衛者將損害結果控制在最低程度。針對司法實踐中的認知偏差,應當確立以並列說為基礎的二元構成條件,同時把防衛限度分解為行為限度和結果限度,防衛過當必須是行為和結果雙重過當。在評價結果限度時,財產損失應納入考量範疇,輕傷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立重大損害。行為限度的評價基準當採用必需說,並且要堅持綜合考查原則,以“防衛人所屬的一般人”進行事前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