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學者法布里秋斯對傳統的權利能力概念進行了實質改造,系統地構建了權利能力相對性理論。這一理論的核心要點是:權利能力應是具體的、相對的,而不是抽象的、絕對的,其內容和範圍取決於主體的個人品質和具體的法律規定。這樣,權利能力便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呈現出不同的面貌和形態,由此催生出了部分權利能力、限制權利能力等概念。不過,權利能力相對性理論模糊了權利能力與廣義行為能力之間的區分,混淆了權利能力與具體權利之間的區別,曲解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之間的關係,因而在理論上存在諸多難以自圓其說之處。民法上的人具有“現世性”特徵,胎兒和死者並沒有所謂的部分權利能力。傳統民法保護胎兒和死者的目的,是為了調整現世社會中的人際關係,維護生活於現世中的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實現人的完整的民法保護。無論是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實踐出發,我國均沒有必要引入爭論頗大且意義有限的權利能力相對性理論和部分權利能力、限制權利能力等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