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既是對事實存在的描述,也是對事實存在的評價。司法過程中的事實認定可以在理論上被區分為事實發現與事實論證。事實發現的過程是推論性和判斷性的,它幫助法官初步獲得事實認定結果;而事實論證的脈絡則是回溯性的,它要求法官用一種審視的眼光回看事實發現的過程,對所認定的證據事實與裁判事實進行檢驗並形成內心確信。就案件事實論證的正當性而言,案件事實認定理由應達到真實性、決疑性、敘事融貫性、說服有效性、經濟性等標準。案件事實論證可借助於多種論證模式,其整體論證模式具有可廢止性。借助於有效論證,司法裁判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其實,實現對事實之“真”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