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學科自主性面臨著科學性不足、缺乏實踐性和相對於部門法的冗餘性等批評,那種傳統的法理學指導部門法教義學和法律實踐的模式正面臨危機。拯救法理學的學術嘗試也隨之展開。其中,“無用之用說”堅持法學的純粹科學性,放棄法理學的實踐性;“實踐參與模式”採取二元論,將法理學分為規範理論與後設理論兩個部分,各自兼顧法理學的實踐性與科學性,但卻仍無法論證後設理論的實踐性與規範理論的科學性。將法理學看作是科學系統與法律系統之結構耦合的理論,能夠更好地說明法理學的科學性與實踐性這兩個面向及其相互關係。法理學是法律系統內部分化出來與裁判系統、法教義學系統並列的子系統,其任務是在法律系統內部對法律系統的整體進行自我描述和自我反思,從而在法律系統與社會的共同演化過程中引導二者關系的調整,促進法律系統隨社會發展而發展與演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