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的法理念指引下,預算法的核心機制及其規範結構呈現出控制取向的規範主義公法風格。然而,面對現代社會日趨複雜的利益訴求,預算法的實施過程在致力於提供一套行之有據的合法性方案的同時,也在為服務於政府公共職能的履行提供從法理念到相關實施機制的有力支撐,由此呈現出與現代功能主義公法更相契合的發展趨勢。預算法的功能主義趨向並不意味著預算控權的規範主義制度邏輯不再受重視。立法建立的控權平衡系統因公共政策目的導向與績效結果導向而被打破,進而面臨預算擴張的常態化與預算控制乏力、預算績效的結果偏向與規範化體系的反思匱乏、規範結構改革的零散化與功能整合缺失等多重風險,需要高度關注這一發展過程存在的限度。有必要擺脫單方面的預算控制思維或實用主義的法律工具觀,以財政可持續的法治保障為目標,重構預算法核心規制任務,搭建整體推進的、多維度的規範結構,實現預算控制與回應社會公共需要之間新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