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大孝公司」章程規定得設置經理人,並經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委任甲為該公司之總經理。雖然該公司與甲間,以契約約定甲不得為該公司簽訂產品買賣契約。惟甲仍以該公司總經理之名義與乙簽訂買賣契約,將公司之產品售與乙。是項買賣契約,對「大孝公司」應屬有效。蓋公司總經理本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此項權限,包括對外得代理公司簽名訂立買賣契約,此為總經理固有之經理權限。依本法第三六條規定,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大孝公司」以契約對其總經理甲職權所加之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乙,而主張乙與該公司總經理甲所簽訂該公司產品買賣契約無效。除「大孝公司」能舉證,證明乙知悉該公司對甲之職權所加之限制,則另當別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