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時,本來應由公司本身加以制止。惟公司為法人組織,故其制止行為,須透過他人代勞,依現行公司法,代勞者有二:一由股東制止,另一由監察人制止。是則,董事會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等行為時,監察人有權要求停止(公司法二一八之二);另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股份之股東,亦可要求停止(公司法一九四)。應注意者,此兩種制止請求權之享有者,在行使上,並無孰先孰後之分,因此與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行使方式有所不同(按代表訴訟必須股東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參閱公司法二一四)。蓋立法原意乃在衡量監察人可能與董事相互勾結,彼此掩護,從而明定除監察人外,股東亦享有此一制止權,且由於本制止權屬於事先防範性質,因之,必須爭取時間,故斯權之行使無先後之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