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契約之目的,於保險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害之後,即已達成,本無其他涉及契約外第三人之枝節問題。然被保險人所受損害發生之原因係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且被保險人在私法上對其亦具有賠償請求權時,則應如何處理,此即保險法上有關保險人之代位權問題之範疇。不過此時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第五三條之規定行使代位權時,哪些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是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者,在保險代位上是相當重要的一個問題,這牽涉到學理上所謂的「標的一致性原則(Kongruenzprinzip)」。但此部分常常為國內實務及學術界所忽略,因此本文以下藉一案例來說明此原則,並彰顯其在保險代位中之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