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欲釐清基本權利(Grundrecht, Funda-mental right)意涵,就必須與另一概念「人權」(Menschenrecht, Human right)加以對照理解。所謂人權,從近代憲法發展過程觀察,指一個人因出生所具有應受尊重的諸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個人法益或權利。而基本權利,則指在本國憲法秩序下的人權。本國憲法秩序下,基本權利一般又可分為國民權與公民權。國民權指具有本國國民身分的人民始享有的權利,例如經濟上及教育上的受益權。公民權則只有公民始得享有的權利,例如參政權、服公職的權利。因此概念意涵上其範圍寬狹依序為,人權、國民權、公民權。當然也可有不同分類,例如以基本權利為上位概念而區分為人權、國民權與公民權。人權又有稱為自然權,基本權利有稱為基本權(但應避免稱為基本人權,以免概念上之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