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之稅務案件,最近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同一事實做成二個結果截然不同的判決註1。由於借名登記之性質與效力為何,在民事判決中也歷經一連串之演變,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對於借名登記的態度,較常見的見解例如:『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此點亦為稅捐稽徵機關所知,而在其內部研究報告中針對之所以會產出借名登記之原因時,則是指出:「當財產權與租稅債權產生利益衝突時,人民基於維護其私有財產,就會借用他人名義作為經濟行為操作,利用「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等法律形式規避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或獲得某些租稅利益」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