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相對於訴訟程序,有簡易、迅速(法院不訊問債務人,於書面審理後,即決定是否核發支付命令)及費用低廉(不問標的金額,一律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等優點,只要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向法院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訴法第521 條第1 項規定,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憑此迅速開啟強制執行程序。因此,督促程序向來被我國人民及機關團體等高度利用,此由我國地方法院歷年民事事件統計資料中,督促程序之新收件數遠高於訴訟程序即可知悉。督促程序除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亦可發揮分流案源之功效,就無實質訟爭性之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毋庸經歷較繁瑣之訴訟程序即可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獲得近似勝訴確定判決之效果,不僅節省當事人之勞費,亦使有限之司法資源得更合理有效地被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