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不以會計核算為計量基準,而以排放量、污染當量和分貝數為計稅依據。這種計量特性使環保部門介入環境保護稅征管具有功能適當理由。考察環保部門的權責變遷,不難發現當下立法只是將環保部門定位為征管輔助部門。歸因于這種功能定位,除却環保部門之于環境保護稅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權,削減環保部門的征管權能,增加環保部門的征管義務,模糊處理環保部門的征管責任是為時下立法的顯著特徵。這種定位與權責配置不僅與權責一致原則相悖,而且與稽征經濟理念相左。若不加以改正,極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征管裂縫和隱憂,致使征管效率大為降低。而要想走出困境,則一方面需要調整環保部門的功能定位,明確其為征管合作部門;另一方面需要優化環保部門的征管權責,助力征管合作機制落地。具言之,既有必要剝離與征管無關的環保部門義務,又有必要增設針對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激勵制度,還有必要明晰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