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判決生效後執行前或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轉讓涉案民事權利或義務時的後續執行程序欠缺周密規定。在轉讓事實等發生爭議時,現有規定提供的程序利益保障也嚴重不足。訴訟系屬後特定繼受導致執行力擴張,進而引發特定繼受執行程序;受讓人善意取得排除執行力擴張。特定繼受執行需兼顧執行法的諸多理念原則,其執行主體變更、追加的程序架構可從案外人异議程序得到啓示,采取二階段架構形式。在第一階段中,法院先行適用非訟法理略式審查,此種形式審查僅運用特定證明方式,如欠缺上述特定證明方式或者被執行人主張上述證明不符合客觀真實,則應在第二階段通過更為嚴密的後續程序解決爭議。兩階段程序宜有差序并形成互嵌格局。據此可通過解釋論作業調整特定繼受執行爭議解決程序,并就其完善提出立法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