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實際是指本人對外作出了旨在證明代理權存在的通知,故相對人無須再對行為人是否有代理權進行調查核實。當然,代理權通知是否存在,如同意思表示的解釋,取決于相對人的視角。同時,對代理權通知的成立、效力,還可類推適用有關意思表示成立、效力的判斷規則。比如,本人欠缺行為意思、通知意識的,或代理權通知不成立,或本人可撤銷代理權通知,結果均不發生表見代理責任。在此意義上,表見代理制度的初衷旨在保證外部的代理權通知與實際內部關係的一致,杜絕本人作出通知後又以內部關係對抗相對人。至于代理權通知與本人的真實意思是否一致,至少民法上的表見代理制度無法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