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的發展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出現,引發了很多新型的法律爭議。其中,是否應當賦予人工智能民事主體地位是學界論爭的焦點問題。倡導者的主張大體遵循兩種論證進路:一種是基于人工智能創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合約履行、智能致害責任等現實問題的解決,認為需要賦予人工智能民事主體地位的功能主義進路;另一種是認為除自然人之外,法人團體、其他組織、動物等實體逐漸被納入民事主體之列,鑒于民事主體範圍的這種擴張趨勢依據類比思維應當賦予人工智能民事主體地位的價值主義進路。據此,針對第一種論證進路可以通過對現行民法規範進行教義學考察,看是否能夠涵攝這些新型的法律關係;針對第二種論證進路可以通過回溯民事主體確立的思想史淵源,澄清民事主體的倫理內涵而非是單純的技術設計以排除類比的成立。最後,謀求人工智能民事主體地位是對主體法時代法律根基的顛覆,對此應當堅持保守主義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