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銜接規定,可以歸納為''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和''先行政後司法''兩種方式,但均存在諸多問題。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立法銜接上的問題,究其根源,可能在于立法時追求統一刑法典的威懾效應、堅守刑法的保障法地位,以及理論上對''附屬刑法''的誤解。實現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在立法上的合理銜接,應當明確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均具有懲罰和預防的目的,遵守刑法謙抑原則,力求實現執法資源的合理配置,且符合比例原則。應當采用獨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且儘量減少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相銜接的領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