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入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行政任務,維護行政管理秩序,依據行政法律規範,令違反行政法上特定義務的特定行政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特定業務或活動,或剝奪其某種任職資格。禁入具有制裁性,禁入有助于行政任務的有效實現,其以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目的,構成了行政處罰中的資格罰。因禁入涉及對職業自由、財產權、名譽權等基本權利的限制,其設定應以法律保留原則為依歸,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可設定禁入,應儘量以法律設定禁入,應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禁入設定權加以限定,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禁入。在設定禁入的法律規範中,應當對禁入對象、禁入構成要件、禁入期限、禁入裁量權的行使、禁入程序加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