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規則在各國被廣泛采用,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新規却對其提出了挑戰。根據新規,經紀商對零售投資者的推銷行為,將受到最佳利益規則而非適當性規則的調整。梳理其背後的商業邏輯和法律邏輯可知,此次“反轉”的伏筆早已埋下。基于經紀商和投資顧問商業模式的不同特點,美國法對二者進行了區分規制:經紀商承擔適當性義務,而投資顧問承擔信義義務。但由于場外經紀商確實因證券推銷獲得了許多隱性的額外收入,零售投資者的利益仍可能因此受損。儘管法理上存在種種差異,但分析此前適當性規則的制定和執行,不難發現其與最佳利益規則背後信義理論的相似性。故新規不僅體現出加強零售投資者保護的政策取向,也是監管實踐演進下的自然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