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判決的蘇嘉鴻案中,作為“常勝將軍”的證監會可謂“完敗”,該案值得關注與反思。判決不但重申了重組方案的改變不影響內幕信息的認定這一觀點,而且對內幕交易調查流程的要求進行了新的塑造,法官否認了證監會對“傳遞型”內幕交易案件中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調查瞭解的自由裁量權,認為其必須找到內幕信息傳遞者的調查標準。此外,儘管判決支持了內幕交易“推定”的認定思路,却對證監會證明基礎事實是否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提出了質疑。證監會處罰內幕交易的證明標準是“基本吻合”和“高度吻合”,二者含義不明,在實踐中的適用較為混亂。本文結合市場實踐提出了判斷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達到相應證明標準需要考慮的要素,并在此基礎上,對蘇嘉鴻案進行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