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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
作者 葉新民
中文摘要
本件上訴人係臺北市某花園大樓(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上訴人則為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妥善維護、修繕系爭大樓屋頂平臺致出現嚴重滲漏水現象,造成其所有之房屋(系爭房屋)嚴重受損而無法居住使用。按被上訴人雖曾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間委由訴外人某防水工程社修繕,然因修繕品質不佳,未達應有防水效果,於103年3月間仍發現系爭房屋有多處滲漏水,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修繕未果,故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10月5日104年度士簡字第207號判決命被上訴人修繕系爭大樓屋頂平臺至不漏水之狀態確定後,被上訴人始於104年12月發包防水工程,並於105年1月28日完成修繕。據此,上訴人主張103年3月24日起至105年1月28日共計22個月(下稱「系爭期間」)因系爭房屋滲漏水已達不堪使用程度,客觀上難以繼續使用居住,因此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共計241萬9,516元。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自101年7月間即搬離系爭房屋,亦無出租系爭房屋之計畫,並在臺北市羅斯福路另行購屋居住,是其在系爭期間,雖不能使用系爭房屋,但並未受有支出租金或不能獲有系爭房屋之租金收益之損害。
起訖頁 18-27
關鍵詞 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事前準備費用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103 (10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210301050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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