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勞動意識崛起及國家鼓勵工會活動發展之政策影響,除了近年勞工陳抗活動頻傳外,勞方利用之爭議手段所引發之勞動法律問題,其層面已包括從集體勞動法之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商、罷工,乃至於個別勞動法之延長工時、彈性工時、勞工退休金等,甚至包括勞動事件法第40條之不作為訴訟與伴隨而來之勞動事件調解(同法第16條以下參照)。然而,上述勞動爭議手段之行使,應以其勞方成員具有從屬性勞動契約關係者為限。故無論是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對於勞方成員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應當嚴格實質審查,蓋契約屬性之認定,將涉及前述勞方爭議手段是否於勞動法令上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及勞資關係是否得以良性互動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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