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葉○滿(即被上訴人葉○從之妻)於民國(下同)85年5月14日,與訴外人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公司」)簽約購買坐落臺南A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B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葉○滿已付清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詎正○公司負責人方○楚竟夥同代書黃○中,洽得上訴人以交易價額70%為原則辦理「整批承貸」,並以銀行將辦理鑑價等語,通知葉○滿於同年10月1日前往辦理。上訴人行員吳○明向伊佯稱:「不是要辦貸款,銀行僅係要辦理鑑價,做資料查估」、「僅係為辦理鑑價之用,嗣後再通知貸款金額」云云,致伊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分別在空白之「消費者貸款契約」、「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下稱「系爭貸款契約、調查表」)上簽名,吳○明將上開文書收回交予方○楚、黃○中(下稱「方○楚等2人」)偽填申請貸款金額,同時偽造提高買賣價金之房地買賣契約,持向上訴人申請貸款750萬元(下稱「系爭貸款」),並領取上訴人核撥之款項。嗣方○楚等2人未按期清償貸款,上訴人將該貸款債權餘額7,477,385元及抵押權讓與訴外人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資產公司」),伊為避免新○資產公司對伊之強制執行,先向訴外人鄭○再借貸900萬元清償債務,嗣出售系爭房地及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清償伊對鄭○再所負之債務,受有損害。吳○明為上訴人之使用人,未盡履行契約之義務,致受有損害,上訴人自應負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等情。另上訴人將系爭貸款債權及抵押權價讓新○資產公司,獲有不當利益。爰依債務不履行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300萬元本息之判決。並於原審為訴之追加,求為命上訴人再給付600萬元本息之判決(有關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追加請求上訴人給付逾600萬元本息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不予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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