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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禁止內涵──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作者 王士帆
中文摘要
A欲取回委託B保管具殺傷力的槍彈,與B約定某日晚間,在第三人C住處見面取回。B為使熟識之員警P取得查緝槍枝之績效,於該日中午向P通報A將攜帶槍彈出現在C住處。B依約定時間,在C住處將槍彈交還A。嗣警方依B提供之線報,於同日晚間前往逮捕A。當A欲從C住處走出時,見警埋伏,遂回頭將槍彈丟在該民宅門口旁的鐵桶內,埋伏員警有看見A將不明物品丟置在該處。A走出C住處約2公尺處,即被警壓制。未持有搜索票的警察,隨後進入C住處翻查該鐵桶,起獲A丟置的槍彈。辯護人主張系爭扣押槍彈是警方陷違法取得,故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起訖頁 36-43
關鍵詞 證據禁止證據排除證據取得禁止證據使用禁止私人取證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101 (1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210101030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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