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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2101 (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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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游進發
中文摘要
原告甲出賣熱煤鍋爐、蒸氣鍋爐主爐(下稱「A鍋爐、B鍋爐」)各一座於被告乙,兩造約定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30日、12月31日交付A與B鍋爐,並於97年12月25日、98年1月31日完成安裝。原告甲應交付鍋爐安裝場地配置圖,以使被告乙得以完成基座土木工程。被告乙應完成基座土木工程,以使原告甲得安裝A與B鍋爐。被告乙已於97年12月14日完成安裝基座土木工程。
起訖頁
30-35
關鍵詞
給付遲延
、
舉證責任
、
可歸責
、
證據偏在
、
規範理論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101 (1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210101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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