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被告基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以營利之犯意,透過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後,利用社群軟體以暱稱發出「要買糖找我喔」、「開趴要50左右」、「1包6給你」等暗指需要毒品者可私訊之兜售毒品之訊息,暱稱「倩倩」者(真實身分為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發覺有異,遂佯裝要向被告購買咖啡包,雙方談妥以新臺幣28,000元購買咖啡包50包(驗餘淨重308.44公克)之交易內容後,被告即於2016年6月10日17時許,駕駛本案車輛前往位於臺南市○號之「○○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價值14,000元之咖啡包後,於同日19時10分許,抵達約定之臺中市○○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與「倩倩」面交之際,隨即為表明身分之員警當場逮捕查獲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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