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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探討會計師報告義務──從審計準則公報第72號與第74號公報觀點出發【公報釋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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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A Discussion on Responsibility of Auditors Report to Others: From SAS. 72 and SAS. 74 Respect |
| 作者 |
賴柏錚 (Kevin Lai) |
| 中文摘要 |
會計師保密義務所欲保護之法益與醫師及律師等專業並不同。本文認為,會計師保密義務與報告義務之權衡,應從所欲保護之法益角度加以評價。會計師負有保密義務而無法直接向權責機關檢舉或告發,違反者可能構成交付懲戒之事由。惟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事項中所選取決定之關鍵查核事項,亦包括於查核時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包含舞弊)等高度關注事項。兩者之義務如何取得平衡,得進一步探討。 |
| 起訖頁 |
080-091 |
| 關鍵詞 |
(疑似)未遵循法令事項、(疑似)舞弊、吹哨者、法益競合、保密義務、報告義務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102 (38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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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爾來爆發了許多起企業不法行為(如康友案、淘帝案等),社會大眾開始聲討會計師未盡公益責任,有負大眾囑託。執行查核工作時,會計師較有機會接觸公司機敏性資訊,因基於保密義務,是以當會計師發現公司疑似涉入非法行為或存有舞弊事件時,並無法直接向權責機關檢舉或告發,如何在會計師保密義務與報告義務(或稱通報義務、吹哨義務)間取得平衡,先進國家立法例有採單一立法規制(如英國、日本),或採分別立法模式(如美國)。我國則採公私部門分別立法模式,尚乏專法為原則性規範,刻正研議提出公私部門一體適用「揭弊者保護法」,惟仍處草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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