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隊徐姓、張姓二隊員,認其勤務時間每日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下稱「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下稱「超勤」)不合理,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4日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請求一)、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之行政處分(請求二),及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請求三),均遭否准,二人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復審決定,不受理請求一及二,駁回請求三。二人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追加訴之聲明(給付訴訟),將二人列入組員或科員之陞任甄選名冊中(請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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