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近20年前的2001年6月15日,大法官作成了釋字第527號解釋,就地方制度法1上之相關規定為闡述,尤其對地制法三種聲請釋憲之規範內涵有諸多說明,而關係至上級監督機關於對地方自治團體為監督行為時之聲請釋憲問題。尤其重要者更為,本號解釋復延伸論及地方自治團體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聲請釋憲之相關情狀。此根本上涉及在地方自治事項內,地制法與大法官法聲請釋憲規定之關係與適用。此一部分問題紛雜,學理與實務上的闡述常莫衷一是,甚且治絲益棼,3本文即藉此為基礎性地釐清,且亦依此延伸討論將施行之憲法訴訟法的相關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