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消費者直接向境外電商或透過境外電商平臺購買商品與勞務的消費行為日漸頻繁,為解決我國對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之困境,本文將以FB營業模式為例,介紹2017年OECD租稅協定範本對於常設機構認定的最新規定,以作為未來立法之參考。
境外電商是否該落地課稅,最主要的認定原則,是在消費者所在地國有沒有常設機構,但如何得知境外電商是否有常設機構,乃是最主要的爭議問題。